(2013)阴法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周英超与卫龙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英超,卫龙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阴法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周英超,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卫龙江,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阴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英超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周英超同意卫龙江一次性支付其4000元,剩余部分放弃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卫龙江负担。当事人现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阴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迪五一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蕊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