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651号,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李戊,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李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651号原告郭某某,女,72岁,瑶族(现住其女儿李丁家)。被告李甲,男,51岁,瑶族,系原告长子。被告李乙,男,46岁,瑶族,系原告次子。被告李丙,男,43岁,瑶族,系原告三子。被告李丁,女,48岁,瑶族,系原告长女。被告李戊,女,26岁,瑶族,系原告次女,己嫁山东。本院2013年12月4日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李戊赡养纠纷一案,因原告的子女分开居住,住地分散,一时无法联系聚齐,待原告与儿女们联系上再商量赡养事宜。现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怀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曲镇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