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576号原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3659020-X。法定代表人潘先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匡渝,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莉,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1号负1层20号。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计4525元,由原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伟人民陪审员 胡增华人民陪审员 肖远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