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4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康月岭诉被告赵吉龙、赵美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月岭,赵吉龙,赵美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4207号原告康月岭,女,朝鲜族,1949年3月4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被告赵吉龙,男,朝鲜族,1953年6月11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告赵美善,女,朝鲜族,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月岭诉被告赵吉龙、赵美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月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月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102元(原告已预交154元),由原告康月岭负担。审判员 金 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朴艺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