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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4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康月岭诉被告赵吉龙、赵美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月岭,赵吉龙,赵美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4207号原告康月岭,女,朝鲜族,1949年3月4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被告赵吉龙,男,朝鲜族,1953年6月11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告赵美善,女,朝鲜族,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月岭诉被告赵吉龙、赵美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月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月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102元(原告已预交154元),由原告康月岭负担。审判员 金 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朴艺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