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执字第4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执字第445-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广西钦州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445-3号申请执行人黄x,男,。被执行人广西钦州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x与被执行人广西钦州xxx公司商品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钦南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xx审判员 刘xx审判员 彭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