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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561号原告马某。被告王某。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6年7月相识谈婚,2012年10月22日结婚,婚后无子女,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参与赌博,经常有人找他们要账,对其精神造成很大的压力,被告还沉迷于网络游戏,婚后两个月,因其不慎碰掉电脑插头,遭到被告殴打,至其耳膜穿孔。双方从2013年6月分居至今,请求准予其与被告离婚,判决被告偿还婚前向其借款1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某辩称,谈婚、结婚的时间属实,其婚后并没有赌博,原告所称讨债的事也没有。其同意离婚,同意偿还向原告的借款10万元,但要求原告返还代管的房租,彩礼2万元,黄金手链一个、金戒指两枚、黄金吊坠一个、黄金项链半条,婚宴花费3万元要求原告承担1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相识谈婚,2012年10月22日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脾气暴躁,婚后两个月为琐事扇原告一耳光,致原告耳膜穿孔。双方从2013年9月分居至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婚前向其借款10万元,被告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诺在原告返还租房合同后一个月内付清。被告主张原告返还代管的其父亲承租房的租金,原告认可从2013年1月至今共收取了35965元的租金,但主张该租金系被告父母让其与被告作为生活费用,35965元用于交纳出租房屋的暖气费1000元、赔偿他人医药费400元,给被告母亲交纳保险费3000元,装修房屋6400元等共计花费28085元,所剩7880元已用于二人生活开支。被告对大部分花费予以认可,仅对其中三笔花费提出异议。原告主张因婚后被追要赌债,对其精神造成很大伤害,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被告予以否认。另查明,2012年2月14日被告赠与原告黄金吊坠一个,2012年5月被告母亲赠与原告黄金手链一个、黄金戒指两枚、黄金项链半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应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认可婚前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因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房屋租金的抗辩,因被告对大部分租金的花费知情且不持异议,又未能提交证据证实租金系其父委托原告代管,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主张的原告返还其彩礼20000元及承担婚宴花费的请求,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黄金手链等首饰的请求,因双方结婚时间不长,且上述物品价值较大,故应酌情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财产分割:原告婚前财产创维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向原告的借款10万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被告母亲赠与其的黄金手链一个、黄金戒指两枚、黄金项链半条返还给被告。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