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行审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浙江星阳车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星阳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永行审字第163号申请人: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康市。法定代表人:赵晨晓,局长。被执行人:浙江星阳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剑武。申请人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浙江星阳车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其永人社监理决字[2013]2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3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浙江星阳车业有限公司所作的永人社监理决字[2013]2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浙江星阳车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前,履行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人社监理决字[2013]2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立即支付陈杏宣等76人次2013年5、6月份和1月—6月份考核工资共计418943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卢发扬审 判 员 朱子云审 判 员 李爱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 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