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7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徐某、陈某A与陈某B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A,陈某B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7633号原告徐某。原告陈某A。委托代理人徐某,系陈某A之母,身份事项同上。被告陈某B。原告徐某、陈某A与被告陈某B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婷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陈某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B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陈某A诉称,徐某与陈某B于1993年5月24日登记结婚,1994年8月9日生育一子陈某A。2013年8月2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宝山区某房屋因涉及第三人陈某A的产权份额,故未分割。现原告起诉,要求分割宝山区某房屋,房屋归徐某、陈某A共同共有,原告支付给陈某B1/3房屋折价款。被告陈某B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徐某与陈某B原系夫妻关系,1993年5月登记结婚,1994年8月生育一子名陈某A,现已成年。2012年12月,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陈某B离婚,本院于2013年6月作出(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后陈某B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宝山区某房屋于2006年2月登记在徐某、陈某B、陈某A名下,房屋建筑面积50.6平方米。至2013年11月,该房屋尚余公积金贷款71,193.09元。该房屋现住徐某、陈某A。审理中,原告要求房屋归他们共同共有,并愿意在支付陈某B1/3折价款的基础上,再多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款,且将钱款存入了法院代管款账户。原告表示对房价不申请评估,由法院酌定。经本院询价了解,2013年11月时宝山区某房屋的市场价为每平方米23,400元。以上事实,有房产证、民事判决书、个人贷款对账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为证,经庭审查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宝山区某房屋系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B婚后取得,并登记在徐某、陈某B、陈某A名下,应属三人共同共有。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鉴于徐某、陈某B已离婚,故徐某、陈某A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某房屋的市场价值、当事人对房屋分割意见及剩余贷款情况等因素,依法确定房屋归徐某、陈某A共同共有,剩余贷款由徐某、陈某A归还,陈某B协助徐某、陈某A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徐某、陈某A支付陈某B房屋折价款370,949元。徐某、陈某A自愿在给付1/3房屋折价款的基础上再补偿陈某B10万元,符合法律,本院予以准许。陈某B未到庭应诉,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市宝山区某房屋归原告徐某、陈某A共同共有,剩余公积金贷款由原告徐某、陈某A清偿,被告陈某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徐某、陈某A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二、原告徐某、陈某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某B人民币470,94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728元,由原告徐某、陈某A负担5,152元,被告陈某B负担2,5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源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