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巩民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赵瑞霞诉尹志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巩民初字第3297号原告赵瑞霞,女,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尹志平,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瑞霞诉被告尹志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瑞霞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