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二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东大街支行与李嫚嫚、郭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东大街支行,李嫚嫚,郭巧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金初字第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东大街支行。住所地开封市西大街118号。负责人冯军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大海,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温新志,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嫚嫚,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郭巧云,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成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