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林勇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连刑初字第365号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连江县。2013年6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3)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其承租的连江县凤城镇太一新天地7号店内摆放了“大型捕鱼”、“大型金鲨银鲨”及“双响美女”共三台多人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5月22日,其又以每月工资2500元及供应午餐的待遇雇佣陈某甲(另案处理)在店内进行管理,负责上分退分,收钱退钱等。2013年5月23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店,并扣押了上述三台电子游戏机。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三台电子游戏机均为大型多人型赌博机。以上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某、任某某、陈某乙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陈某甲供述及辨认笔录,租店合同、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三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与悔罪态度,可对其予以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三台赌博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代理审判员 卞丹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琦附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