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原告于克胜、于增利与被告张志刚、王军亭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克胜,于增利,张志刚,王军亭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604号原告于克胜,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农民。原告于增利,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志刚,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被告王军亭,男,47岁,汉族,住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克胜、于增利与被告张志刚、王军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本案的审理需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穆俊峰代理审判员 翟爱红代理审判员 苏建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