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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原告于克胜、于增利与被告张志刚、王军亭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克胜,于增利,张志刚,王军亭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604号原告于克胜,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农民。原告于增利,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志刚,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被告王军亭,男,47岁,汉族,住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克胜、于增利与被告张志刚、王军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本案的审理需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穆俊峰代理审判员  翟爱红代理审判员  苏建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