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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丰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XX、马洪飞与马洪飞、高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马洪飞,高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丰民初字第63号原告XX。被告马洪飞。被告高琳。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马洪飞、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寿光市正阳花园18号楼3单元501室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晓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