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6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黄叶丹、杨雅军与烟台东古来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叶丹,杨雅军,烟台东古来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655-1号申请执行人:黄叶丹,女,1982年1月30日生。申请执行人:杨雅军,女,1954年3月11日生。被执行人:烟台东古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路36号楼内1号。法定代表人:李殷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叶丹、申请执行人杨雅军与被执行人烟台东古来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日依据生效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烟台东古来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二申请执行人欠款197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执字第6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刚审判员 王元令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迟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