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催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催字第94号申请人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法定代表人柳志国,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颖,女,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80005392283927,票面金额1000000,出票人南京玄武湖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南京湖南路支行,收款人锦州金地纸业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即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晓斌审 判 员 王 玫代理审判员 高 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夏颖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