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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终字第3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丁勇冠与被上诉人许欣、史恭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勇冠,许欣,史恭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3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勇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恭乐。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明,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勇冠因与被上诉人许欣、史恭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玄锁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丁勇冠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勇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伟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