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神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钟某某、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神民保字第2号原告郑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新年、付建军,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某,男。被告钟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钟某某、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告钟某某所有的位于青神县城西开发区福家小区*幢*单元*楼*号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钟某某所有的位于青神县城西开发区福家小区*幢*单元*楼*号的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与抵押。二、查封、冻结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宁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