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行审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58)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戴海彪,柯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永行审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招贤。委托代理人陈永胜、金磊。被执行人戴海彪。被执行人柯珊。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06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朝俊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1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06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两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戴海彪、柯珊于2013年9月1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43780元(各征收21890元)。2013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06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璐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