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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金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金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37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金甲。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金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金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4月10日登记结婚,2005年9月23日生育一子金乙。婚初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有出轨现象,双方发生争吵,后经多方调解,原告原谅了被告。2013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外租房,且房内有女性物品。2013年6月12日,被告称去朋友处,一夜未归,第二天,原告即回娘家居住至今。2013年3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以后双方仍经常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金甲离婚。被告金甲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经过及生育情况属实。婚后,被告有过出轨现象,但经过朋友的调解,双方已经和好。原告称被告在外租房不是事实,只是有时打牌晚了住在朋友家中。2013年6月12日,被告去朋友处没有回家,第二天,原告即回娘家居住至今。以后,被告经常与原告短信往来要求和好,并让自已父母去劝说原告。双方结婚已经十年,被告唯一的过错就是有过出轨现象,但那是过去的事情,被告已经改正,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且已有了孩子,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4月10日登记结婚,2005年9月23日生育一子金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有出轨现象,双方发生争吵,后经多方调解,原告原谅了被告。2013年6月12日,被告称去朋友处,一夜未归,第二天,原告即回娘家居住至今。2013年3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2013年11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起因在于被告有过出轨现象,但经过劝解,双方和好。以后,双方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致使不时发生争吵。现被告表示已改正了错误,要求念在夫妻多年的感情及有孩子需要照顾的事实,维系夫妻关系,原告应顾念双方的夫妻情谊,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现坚持离婚尚无必要。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信任、彼此尊重,经过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金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琼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