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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彬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潘小平与田会群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平,田会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彬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潘小平,女。被告田会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小平与被告田会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小平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景莉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