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彬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潘小平与田会群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平,田会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彬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潘小平,女。被告田会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小平与被告田会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小平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景莉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