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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民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周某诉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法民秀初字第1号原告周某被告甄某原告周某诉被告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相儒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相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继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