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铁西民外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铁西民外字第29号原告:赵某,男,中国籍,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刘某,女,中国籍,现住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战维家、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登记结婚,婚生一女赵某某现同原告一起生活,从2005年开始,双方潜在矛盾激化,导致夫妻感情冷淡和恶化,直至破裂,从2007年开始分居,2009年5月刘某离开中国前往美国,至今毫无音讯,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赵某某由原告赵某抚养,由于被告刘某现身处国外,没有音讯,暂不要求抚养费,诉讼费自愿承担。被告刘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赵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在我院调取的出入境记录中可以看出,被告刘某于2009年4月出国,至原告起诉时,没有回国,导致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3年6月19日来院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居住证明以及本院调取的被告刘某的出入境记录,经审查,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主张离婚,根据本院调取的被告出入境记录可以看出,双方从2009年开始分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赵某某的抚养问题,原告主张抚养婚生女,且在被告出国后,婚生女一直由原告抚养,故对于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由于被告无法联系,对于抚养费暂不要求,对于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抚养费问题可待找到被告下落以后,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另行诉讼。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婚生女赵某某由原告赵某抚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赵某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刘某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波审 判 员 战维家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