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民三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上海和强软件有限公司与昆明塔塔互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和强软件有限公司,昆明塔塔互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高民三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和强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洁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川,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立超,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塔塔互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志荣、张莹,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上海和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塔塔互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塔互邦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知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和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立超,被上诉人塔塔互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志荣、张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1日,国家版权局向和强公司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034138号,软件名称:合强智能办公系统【简称IOA】V3.5。2008年4月10日,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向和强公司颁发“合强智能办公软件V3.5”《软件产品登记证书》。2007年9月17日,和强公司向塔塔互邦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塔塔互邦公司以和强公司名义以和强公司制造/生产的合强智能办公系统对第三方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自动化软件系统进行投标,并进行后续的合同谈判和签署合同。2007年9月18日,塔塔互邦公司与第三方云南省农垦总局签订购买无限用户版合强智能办公系统软件,软件费总价款为26.8万元。2007年10月23日,塔塔互邦公司与和强公司签订购买了一套“合强智能办公系统10用户+手机短信系统+短信收发器硬件+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10用户版),该产品外壳显示:用户数为10用户;版本号为V3.9;产品编号为R71009140127H。之后,塔塔互邦公司将此软件转让给第三方云南省农垦总局。2011年5月18日,和强公司从第三方云南省农垦总局处取得一份合强软件客户注册表传真件,其内容表明:用户名称为云南农垦总局;系统版本为V3.7;系统用户数为无限用户;软件加密盒序列号为R71009140127H;颜色为红色;系统提供商为塔塔互邦公司。和强公司据此认为塔塔互邦公司系以盗版办公系统软件冒充其产品销售给第三方云南省农垦总局,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塔塔互邦公司:一、停止侵犯和强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在《云南信息报》发布持续两周道歉公告;二、赔偿和强公司经济损失16.705万元;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庭审后,原审法院到第三方云南省农垦总局进行了现场勘验,该局技术人员和陈述:云南省农垦总局与塔塔互邦公司签订过购买无限用户版的合同,但塔塔互邦公司提供给云南省农垦总局的版本确是10用户V3.9版,序列号R71009140127H(此版本经双方证实系塔塔互邦公司向和强公司购买的),后因此版本存在缺陷最终没有正式启用;之前传真给和强公司的“合强软件客户注册”资料上填写的“无限用户V3.7版”是在没有与塔塔互邦公司提供的产品版本型号核对的情况下填写的,实际情况为10用户V3.9版。乔都和打开办公电脑,进入到合强软件工作平台,其界面显示“IOA10用户V3.9版”。原审法院认为,和强公司主张塔塔互邦公司曾与其签订购买过10用户版本合强智能办公系统软件的合同,软件指定使用方为第三方云南省农垦总局,塔塔互邦公司支付了10用户版本的金额24540元之后,塔塔互邦公司与第三方云南省农垦总局签订了无限用户版的合同,金额为268000元。和强公司从第三方处获得一张合强软件客户注册表,此表载明版本型号为无限用户V3.7版。据此,和强公司认为塔塔互邦公司在没有支付对价,依合同购买其无限用户版软件的情况下,擅自以非法手段向第三方提供无限用户版软件使用构成侵权。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仅凭两份合同以及一份注册表推定塔塔互邦公司实施了侵害和强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依据不足,若没有其他更为客观的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到第三方云南省农垦总局办公现场勘验结果及该局负责软件系统人员的证言表明:塔塔互邦公司与云南省农垦总局确实签订过提供合强智能办公系统无限用户版软件的合同,但塔塔互邦公司交付给云南省农垦总局使用的产品一直是10用户V3.9版软件,之所以和强公司拿到的注册表上记载的是无限用户V3.7版,是因为云南省农垦总局工作人员在没有实际核对软件版本型号的情况下根据对合同内容的印象填写的,与客观事实不符;为进一步核实事实,现场勘验时打开云南省农垦总局办公电脑,进入合强办公软件界面,界面上显示为10用户V3.9版。因此,原审法院认为,第三方云南省农垦总局办公电脑界面上显示的信息及其员工的证言属于中立的、客观的事实,应予以采纳,而这一证据足以否定和强公司主张的事实。由于10用户V3.9版软件是和强公司根据合同提供给塔塔互邦公司,塔塔互邦公司又将此软件交付给约定的第三方云南省农垦总局使用,此行为是其正当行使合同权利,不构成侵权。据此判决:驳回和强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41元由和强公司负担。原审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和强公司不服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云南省农垦总局之前出具的和强软件客户注册表更具有中立性,更符合客观事实,其证据效力高于乔都和口头陈述,应以和强软件客户注册表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判以乔都和的口头陈述否定和强软件客户注册表不当;二、原审法院的勘验结果只能说明云南省农垦总局在勘验时使用的是10用户V3.9版软件。从云南省农垦总局出具和强软件客户注册表到原审法院进行现场勘验时隔近两年,云南省农垦总局的网络环境可能发生变化,塔塔互邦公司也曾出具书面证明,承认其销售过无限用户版给云南省农垦总局。因此,只有和强软件客户注册表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事实;三、云南省农垦总局的陈述有悖常理。很难想象在塔塔互邦公司的交付不符合约定,且仅需表面观察即可发现的情况下,云南省农垦总局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毫无察觉,仍把产品当做无限用户版使用,而没有向塔塔互邦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此,云南省农垦总局关于其自身表述错误的陈述不应采信。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采用证据错误,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原判;二、支持和强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三、塔塔互邦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塔塔互邦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根据其申请于2013年5月10日到云南省农垦总局进行现场勘验,取得现场勘验笔录,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程序合法。根据现场勘验和乔都和的证言可以证实,塔塔互邦公司与云南省农垦总局确实签订过提供和强智能办公系统无限用户版的合同。但交付给云南省农垦总局的一直是10用户V3.9版软件,之所以和强公司收到云南省农垦总局出具的注册表记载为无限用户V3.7版,是因为云南省农垦总局工作人员没有核实软件版本情况下根据合同内容填写的。和强公司仅仅依据注册表而没有任何其他佐证就认定塔塔互邦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没有依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二审中,上诉人和强公司对原判确认的事实存在以下异议:一、不能确定塔塔互邦公司采购的产品是否为R71009140127H版本;二、对原审法院现场勘验的结果有异议,电脑上存在的版本可以卸载后重新安装;三、乔都和的证言同塔塔互邦公司与和强公司所签合同的约定内容不一致。除此以外,双方当事人对原判确认的事实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将在下文予以评判。二审中,上诉人和强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一、合强IOA智能办公系统V3.9发版说明,欲证明该软件是其经过著作权登记的“合强智能办公软件V3.5”的升级版,和强公司对此仍享有著作权;二、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2年9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二份,欲证明和强公司软件在其他用户处的使用情况。被上诉人塔塔互邦公司质证认为:一、软件著作权应以登记为准,证据一不能证实和强公司对IOA智能办公系统V3.9版享有著作权;二、对证据二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证明内容应与其诉讼主张相符合,和强公司提交和强IOA智能办公系统V3.9发版说明的目的在于证明其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但是,二审中和强公司将其诉讼主张变更为主张塔塔互邦公司侵犯其IOA智能办公系统V3.5版软件,该版本软件已经著作权登记,塔塔互邦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因此,本案审理应围绕塔塔互邦公司是否侵犯和强公司IOA智能办公系统V3.5版软件著作权进行。因而本院对和强公司是否享有IOA智能办公系统V3.9软件著作权不予评判。对于和强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因该二份证据均为复印件,且证据内容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性,应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塔塔互邦公司提交了云南省农垦总局、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欲证明二单位是政企合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单位。虽有两个主体,但所有工作人员都相同,并不存在各自独立的运行体系。上诉人和强公司认可该证据的效力。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二审查明,云南省农垦总局、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政企合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两个单位。2007年9月17日,和强公司向塔塔互邦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塔塔互邦公司以和强公司名义以和强公司制造/生产的合强智能办公系统对第三方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自动化软件系统进行投标,并进行后续的合同谈判和签署合同。2007年9月18日,塔塔互邦公司与云南省农垦总局签订合同,购买无限用户版合强智能办公系统软件。2007年10月23日,塔塔互邦公司向和强公司购买了一套10用户V3.9版合强智能办公系统软件,之后交付给云南省农垦总局先行试用。该产品外壳显示:用户数为10用户;版本号为V3.9;产品编号为R71009140127H。原审法院经现场勘验,云南省农垦总局办公电脑界面显示其使用的软件为“IOA10用户V3.9版”。基于上述事实,塔塔互邦公司经和强公司授权与云南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出售和强公司软件系统。之后,塔塔互邦公司与云南省农垦总局签订合同,购买无限用户版智能办公系统软件。而实际履行情况是塔塔互邦公司从和强公司购得10用户V3.9版合强智能办公系统软件交付给云南省农垦总局先行试用。对于先行试用的情况,和强公司是明知的。经原审法院现场勘验,云南省农垦总局确实还在使用该软件。和强公司从云南省农垦总局获得的客户注册表虽载明版本型号为无限用户V3.7版,但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云南省农垦总局的工作人员乔都和也予以说明此系工作疏漏造成。在此过程中,塔塔互邦公司并无侵犯和强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和强公司主张塔塔互邦公司侵犯智能办公系统V3.5软件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和强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641元均由上海和强软件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孔 斌审 判 员 杨凌萍代理审判员 沈 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