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苍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璐与冷炎鑫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璐,冷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苍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李璐,居民。被执行人冷炎鑫,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山县人民法院2011年9月20日作出的(2011)苍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冷炎鑫在苍山县交警大队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冷炎鑫的工资收入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传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广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