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民四终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刚锋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刚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四终字第1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刚锋,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桑文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守文,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晓恒,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刚锋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袁刚锋及其委托代理人桑文君,被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晓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11月25日20时,张书运驾驶豫A255**小型普通客车与袁刚锋驾驶的A936K8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袁刚锋及其车上人员杨晖受伤、车辆损坏,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张书运负事故全部责任,袁刚锋无责任。袁刚锋曾起诉张书运投保交强险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要求赔偿袁刚锋各项损失,该院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1386号判决,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袁刚锋2000元,张书运赔偿袁刚锋医疗费、车损等62444.6元,现已生效。袁刚锋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处投有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等多种保险。原审法院认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与理由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袁刚锋的车辆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有商业险,交通事故发生后,袁刚锋可以保险合同关系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索赔,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再由保险公司向责任人追偿,或者直接向责任人索赔。袁刚锋选择直接向责任人张书运索赔,于2011年诉至该院,该院已经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1386号判决,已经生效,正在执行阶段。袁刚锋当庭自认其所主张的损失已经包含在(2011)开民初字第1386号判决所确定的损失中,袁刚锋再次起诉系因张书运无力赔偿,(2011)开民初字第1386号判决执行困难。该院认为,(2011)开民初字第1386号判决已经生效,袁刚锋再次起诉系因同一事实而提起的重复诉讼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袁刚锋起诉。袁刚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案件当事人、诉讼原因、诉讼标的均不相同,不属于重复诉讼。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当事人是我与张书运等,两案当事人不同;我与事故责任人之间的诉讼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我与保险公司之诉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起诉的是全部财产损失,本案起诉的是经执行没有实际得到赔偿的财产损失;《保险法》没有规定起诉的先后顺序。一审法院不让同案起诉,则诉讼就会由先后,不能因为先起诉了事故责任人就免除了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先起诉肇事方不等于放弃了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利。《保险法》也没有规定被保险人现起诉事故责任人就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也没规定起诉的顺序;起诉第三者是我履行《保险法》义务的表现。我是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以“无责免陪”为由不愿意赔偿的无奈情况下才起诉事故责任人的。起诉事故责任人是一种没有怠于行使和放弃行使“损害请求权”的行为。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申请了执行,且穷尽所有救济手段,我的车辆损失依然没有得到足额、有效的赔偿。(2011)开民初字第1386号判决书只是认定了事实和责任,本身并没有使我获得应有的赔偿。而在本诉讼之法律依据“保险合同”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的情况下,我明确提出“转移相应请求权”的行为,并没有违背保险法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法理,事实上也不可能出现“双重赔偿”的情况;《保险法》第60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可以向责任人追偿。并不因(2011)开民初字第1386号判决书确定了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就免除了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规,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我就自然失去了相应额度的损害求偿权;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3)开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该院审理。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答辩称:袁刚锋的损失已选择向责任人张书运索赔,且(2013)开民初字第1386号判决书已确定由张书运赔偿,现又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无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本院认为:本案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事故发生后,袁刚锋因侵权人张书运原因造成车辆损失,发生保险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竞合。袁刚锋可以依据侵权关系要求张书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关系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袁刚锋对张书运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均享有实体法上的诉权,故本案诉讼并非重复诉讼,原审法院以本案系重复诉讼为由驳回袁刚锋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刘红军审判员 马常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