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生晓芳与青岛亿豪家居有限公司胶州市厦门路分公司、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23号原告生晓芳,女,住胶州市。被告青岛亿豪家居有限公司胶州市厦门路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金文,经理。被告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生晓芳与被告青岛亿豪家居有限公司胶州市厦门路分公司、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生晓芳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亿豪家居有限公司胶州市厦门路分公司、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