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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5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徐敏与王振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王振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河民初字第5078号原告徐敏。被告王振勇。原告徐敏与被告王振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敏、被告王振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敏诉称:我与被告王振勇于1991年自由恋爱,1994年5月18日登记结婚,1995年9月20日举行婚礼,1997年7月22日婚生一子王XX,现在清河中学读高一。我与被告王振勇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王振勇性格反复无常,经常无故发脾气,嗜赌如命,好逸恶劳,其行为已严重的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家中一切开支仅靠我做点服装生意维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给孩子一个安静的学习环境,现要求离婚,判决子女归属。被告王振勇辩称:原告徐敏所述不是事实,发生矛盾的原因是,原告徐敏生意淡的时候,老在外面玩,很晚才回家。我不否认我暗地里跟过原告徐敏,因为我发现有个男的老在她店里面。我也没有大的过错,为了给小孩一个幸福的家庭,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敏与被告王振勇于1991年自由恋爱,1994年5月18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22日婚生一子王XX,现在清河中学读高一。近年来,双方因缺乏信任和理解,为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审理中,原告徐敏要求与被告王振勇离婚,被告王振勇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结婚证、保证书、原、被告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且双方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一度时间里,夫妻关系较好。近年来,双方当事人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睦,双方均有责任,只要双方当事人能加强理解和信任,和好是可能的。鉴于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敏与被告王振勇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徐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邰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