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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澳龙锁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洁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澳龙锁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洁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593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澳龙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胜。委托代理人:干科威。被告:慈溪市洁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伯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澳龙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洁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澳龙锁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计689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澳龙锁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