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民管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河南上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上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民管字第00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上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东四环西,商都路北物流港综合服务楼。法定代表人冯世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马山海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董事长。上诉人河南上上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河南上上置业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沁园袁屯工业区,因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地位于郑州市××东新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郑州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郑东新区不影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玉清代理审判员 魏炳煌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