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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商终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边红娣与被上诉人黄永生、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红娣,黄永生,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1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边红娣。委托代理人张明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10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戚文相,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边红娣因与被上诉人黄永生、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3)雨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边红娣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不符合缓、减、免交上诉费条件。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边红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雷代理审判员  周毓敏代理审判员  徐岩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