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05xx与xxx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松奎,张炜,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93号原告庄松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周劲松,上海市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炜,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香港永久居民,住址中国香港太古城富山阁7楼G座,证号K048148(3),港澳回乡证号H0827912600。被告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国伦花园1栋2单元2楼。委托代理人杨丽华,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庄松奎诉被告张炜、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松奎撤回对被告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起诉。审 判 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人民陪审员 朱 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赖云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