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徐建民与株洲市佳瑞达橡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叶曙光、薛向群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民,株洲市佳瑞达橡塑有限公司,叶曙光,薛向群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徐建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湘晖,株洲市天元区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株洲市佳瑞达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法定代表人叶曙光。第三人叶曙光,男,汉族。第三人薛向群,女,汉族。原告徐建民诉被告株洲市佳瑞达橡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叶曙光、薛向群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3年12月17日,原告徐建民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建民承担。审判员 朱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