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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一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与陈玉节、朱祖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陈玉节,朱祖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一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跃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红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节。委托代理人:王晓华,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祖国。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玉节、朱祖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3)潜民一初字第01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红审  判  员 胡 毅代理 审 判员 马文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王芸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