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79-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珠海三谷印刷有限公司,张柏林,李桂兰追偿权纠纷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三谷印刷有限公司,张柏林,李桂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79-390号原告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海荣,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三谷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柏林,董事长。被告张柏林。被告李桂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三谷印刷有限公司、张柏林、李桂兰追偿权纠纷十二宗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起诉涉及的各代偿对象即投资人身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以其代三被告向各投资人偿还了投资款为由,向三被告追偿,原告应提供各投资人身份信息,证明原告代三被告偿还了相关款项后才取得追偿权,但原告未能提供各投资人身份信息,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十二宗案免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受理费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冬红代理审判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丁明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可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