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石民初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司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石民初字第0098号原告司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世全。被告陆某,居民。原告司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世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在未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虽领取了结婚证,但并未一起同居生活,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陆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原告司某与被告陆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司某曾以与被告陆某感情不和为由,于2012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陆某离婚,后因不知被告下落,无法送达,原告于2012年11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司某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司某提供的结婚证、本院(2012)赣石民初字第014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司某的当庭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弱,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被告陆某未到庭,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案暂不作处理,原、被告双方今后若对此产生争议,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司某与被告陆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40元,均由原告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 判 长 邱孟良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姜先超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忠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