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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潘洪萍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经营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洪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石溪村九社,刘杰林,汪应芬,刘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江法行初字第108号原告潘洪萍,女,汉族,1972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洋东,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5007351-6),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义学路32号。法定代表人赖蛟,区长。委托代理人罗浅,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志兰,女,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委员会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石溪村九社,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石溪村。负责人李锦涛,社长。第三人刘杰林,男,汉族,1997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理人潘洪萍(系刘杰林之母),女,汉族,1972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第三人汪应芬,女,汉族,1950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潘洪梅,女,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第三人刘孝明,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潘洪梅,女,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潘洪萍不服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本院审理。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洪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洪萍承担。审 判 长  江朝丽审 判 员  杨 楠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袁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