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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口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段丽琼诉被告钟凯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丽琼,钟凯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口民初字第323号原告:段丽琼。被告:钟凯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丽琼诉被告钟凯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丽琼于2013年12月17日以双方经法院做工作后已庭外和解,并已支付300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钟凯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丽琼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丽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段丽琼承担。审判员  姜万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