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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泽广与白广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广,白广辉、赵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李泽广。被执行人:白广辉、赵桂平。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商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广辉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审 判 员  张公峰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