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泽广与白广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广,白广辉、赵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李泽广。被执行人:白广辉、赵桂平。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商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广辉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审 判 员 张公峰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