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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电生与姜壮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电生,姜壮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641号原告:杨电生,农民。被告:姜壮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电生与被告姜壮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电生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电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3元,减半收取1316.5元,由原告杨电生负担。审判员  杨万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桂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