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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宏武与被告王庆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武,王庆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张宏武。委托代理人孙小帅,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庆中。本院受理原告张宏武与被告王庆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住所地在南阳新区枣林街道办事处李营村。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南阳新区,属于宛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辖区,原告对被告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 伟审判员 陶 成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