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文卫与李军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卫,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文卫被申请人:李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文卫与被申请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军价值74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军的银行存款7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米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