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葛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1346号原告: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徐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广珠,该公司员工。被告:葛鹏,男,1977年3月23日生,赫哲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葛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长清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李英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齐永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