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526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经考虑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已付)。审判员 粱冠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婕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