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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526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经考虑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已付)。审判员  粱冠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婕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