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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执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2230号申请执行人梁小平。被执行人黄远良。梁小平与黄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黄远良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梁小平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应还款项为人民币4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在2013年12月开始分48个月支付该款项,其中人民币160000元在三个月内支付,余款分48月每月支付申请人人民币7123元,即整个执行款在2017年12月前付清。双方要求法院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处理。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长勇代理审判员  汤明泉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玉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