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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一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田XX与井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X,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一初字第183号原告田XX,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法定代理人王XX(系原告田XX母亲),女,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井XX,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田XX与被告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井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XX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4月21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口角打架���被告井XX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被告井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4月21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口角打架。被告井XX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田XX要求与被告井XX离婚,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上述事实,有海伦市向阳街道光明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海伦市公安局东安派出所证明、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堡乡郎堡村民委员会证明、黑龙江省海伦精神病人疗养院住院诊断书、结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证人证言及原告当庭陈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井XX于2005年下落不明,至原告田XX起诉时已满2年,经公告查找确��下落,可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田XX要求与被告井XX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田XX与被告井XX离婚;二、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春萍代理审判员  李桂林人民陪审员  伊福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馥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