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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李祖珍与广州市南极龙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祖珍,广州市南极龙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5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祖珍,女,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委托代理人:吴远枝,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南极龙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法定代表人:章学巧,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祖珍因与广州市南极龙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祖珍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不支持李祖珍光与2008年、2009年没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8816元,是错误的。李祖珍提交了2007年、2010年工资卡,工资袋,证明李祖珍是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南极龙公司应当支付2008年、2009年没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据此,请求依法再审,解决南极龙公司未与李祖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未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签订的;或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也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南极龙公司于2010年3月3日成立,李祖珍入职。2011年1月30日李祖珍离厂。李祖珍并不符合在南极龙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在南极龙公司工作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二审判决认为无证据显示李祖珍符合与南极龙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并无不妥。根据《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李祖珍原在南极龙公司的关联企业广州市增城南极龙制衣厂工作年限,只是在计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时候连续计算,并不能以此为据,认定李祖珍在南极龙公司工作超过一年以上。因此,李祖珍以2007年、2010年工资卡、工资袋为据,主张与南极龙公司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祖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祖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立嵘代理审判员  闵 睿代理审判员  秦 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