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梓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蒲斌与四川元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斌,四川元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梓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蒲斌,男,生于1976年6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居民。被执行人四川元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89号。法定代表人方相胜,总经理。梓潼县人民法院(2013)梓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元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蒲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欠款40000元及相应资金利息;(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20元;(三)执行费6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元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其他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其动产、不动产予以扣押、查封、拍卖、变卖;以43486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茂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