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诉前保字第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亚兰与谢学富、崔玉江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亚兰,谢学富,崔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诉前保字第015号申请人:王亚兰,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谢学富,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申请人:崔玉江,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申请人王亚兰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谢学富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普渡村的两层楼房(房地权怀私字第5036**号),并已提供陈永厂、王莉所有的两套房屋中的坐落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三桥路东铭居a7#402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亚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谢学富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普渡村的两层楼房(房地权怀私字第5036**号)。查封期间交由谢学富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陈永厂、王莉所有的两套房屋中的坐落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三桥路东铭居a7#402房屋一套(房地权怀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陈永厂、王莉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