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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16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管晓萌与北京鑫平伟业装饰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晓萌,北京鑫平伟业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忠鑫丰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建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6938号原告管晓萌,女,1981年3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鑫平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x街x号。法定代表人高德平,董事长。被告北京忠鑫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乔建材城南门东侧。法定代表人冯志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绣珍,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建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馨园东区xx号楼x层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蒋自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开新,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原告管小萌诉被告北京鑫平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平伟业公司)、北京忠鑫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鑫丰公司)、北京建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机房地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福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小萌、被告鑫平伟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德平、被告忠鑫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项绣珍、被告建机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开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小萌诉称:2013年7月3日,原告与鑫平伟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对原告购买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京洲园xxx号楼x单元xxxx室的房屋进行装修,工期为30日,装修施工结束后,原告对房屋进行了木地板及暖气的安装。2013年10月27日,物业公司通知业主进行暖气试水打压,试水过程中,屋内发生漏水,屋内木地板、木门、墙面被泡。经物业公司人员查看,未能找到漏水原因。因怀疑是暖气漏水,原告又联系了忠鑫丰公司的人员查看,其建议将木板掀开查找漏点。原告联系木地板售后人员得知木地板浸泡时间过久,已无法使用,原告遂与安装工人将木地板拆除查找漏水点,终于发现漏水点系客厅地面地下白色暖气管道上有一直径约1公分的圆孔。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维修、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对漏水管道进行修复;三被告赔偿原告地板损坏费用4496元、木门损坏费用4100元、墙面损坏费用478.5元、延误入住的经济损失费13364.2元,共计22438.7元。被告鑫平伟业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装修合同中约定的装修项目中并无任何与暖气有关的项目,原告房屋中暖气的任何有关事项都不在我方的责任范围内;原告房屋中暖气水管的漏水点也不是我公司施工造成的。原告房屋中使用电锤的施工方很多,如前期建造房屋时布水路、电路、暖气管道,后期改暖气、安装门、安装地板时均会使用到电锤。我公司使用电锤时主要是使用其震动功能,用来震动掉线槽中间的水泥部分,电锤基本是调制震动的。我公司的确是在漏水点上方布了网线,但是并没有在此处使用电锤。我公司在漏水点处走的是明线,并没有开槽,是不需要使用电锤的。这在合同中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中均能体现;暖气管线距离地面表层有2-3公分厚的水泥层,正常打透这么厚的水泥地面是很费力气的,在不小心的情况下也不会直接穿透这么厚的水泥地面。开发商在布暖气管道时暖气管道是裸露在外面的,其使用电锤施工造成损坏的嫌疑应更大。我公司的水电改造项目已经业主验收,如果地面有任何破坏,业主应当能够发现并提出来。综上所述,我公司并没有对暖气管道进行破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忠鑫丰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我公司只是负责安装暖气片,没有动过供暖管道,而且依据合同我公司也不应该承担责任。被告建机房地产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交付的房屋是经过验收合格的,没有质量问题。暖气也是经过打压试验合格的。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管小萌(买受人)与建机房地产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约定管小萌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京洲园xxx号楼x单元xxxx室经济适用住房一套;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经济适用住房;双方并就商品房预售的其他事宜作出约定。2013年7月3日,管小萌与鑫平伟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2版)》,约定由鑫平伟业公司对管小萌购买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期限为30天,开工日期2013年7月4日,竣工日期2013年8月4日;双方并就装饰装修工程的其他事宜作出了相应的约定。签订合同后,鑫平伟业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2013年10月27日,涉案房屋在试供暖过程中发生漏水,致使房屋内木地板、木门及墙面被泡。经查找,位于该房屋客厅弱电箱下方地面的地下供暖管道上存在破损漏洞导致漏水。庭审中,双方对漏水原因没有异议,但三被告对形成暖气管道破损漏洞的原因存在争议。经核实,管小萌的合理损失有:木地板损失费用4496元、木门损失费用4100元、墙面损坏费用200元,共计8796元。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2版)》、供货合同、销售合同、发票、照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管小萌与建机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建机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保证管小萌对房屋的合理使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因房屋内地下供暖管道存在破损漏洞发生漏水,导致管小萌财产损失,建机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屋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建机房地产公司辩称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和供暖管道破损漏洞系交房后产生的辩解意见,因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现管小萌要求修复漏水暖气管道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管小萌要求赔偿木地板损失费用、木门损失费用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亦予以支持;管小萌要求赔偿墙面损失费用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亦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结合其受损的实际情况酌定为200元;管小萌要求赔偿延误入住的经济损失费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管小萌要求鑫平伟业公司、忠鑫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建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京洲园xxx号楼x单元xxxx号房屋客厅弱电箱下方地下漏水暖气管道予以修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二、被告北京建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管小萌木地板损失费用四千四百九十六元、木门损失费用四千一百元、墙面损失费用二百元,以上共计人民币八千七百九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原告管小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元,由原告管小萌负担一百五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建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福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