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吕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丹吕民初字第579号原告王×。被告张×。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在朋友家相识恋爱,于2010年8月11日生育一子名张××,于2013年2月2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一度感情较好,但被告沉迷于赌博,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张××随被告生活,由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原告向本院提供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双方也未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只是斗斗嘴。被告曾于2011年在外打牌输掉了3万多元,但此后被告至今未打过牌。原、被告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恋爱,于2010年3月2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同年8月11日生育一子名张××。2013年2月25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一度感情较好,但因被告迷恋赌博,并在2011年赌输了3万余元,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4月22日,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一度感情也很好,由于被告迷恋赌博,导致原、被告感情不和,被告对此应负主要责任。但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表示不再赌博,原告应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双方互相理解、多加沟通,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林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丽 来自